涉外房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为中国公民,长期定居美国,2023年在美国去世,名下留有一套北京的房产。老周的儿子周某甲(美国籍)和女儿周某乙(中国籍)因房产继承诉至北京某法院。周某甲主张适用美国法律,周某乙则主张适用中国法律。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案涉房产为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应适用中国法律。最终判决案涉房产由周某甲、周某乙均等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涉外房屋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继承案件中,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这是国际私法的普遍原则,也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实践中,涉外继承需提供较多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权属证明等,部分材料还需经过公证和认证。建议涉外继承的当事人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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