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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房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老王的儿子小王因病去世,儿媳王某未再婚,一直与老王夫妇共同生活,承担了照顾二老生活起居的全部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老王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老王的女儿小王娟主张自己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继承全部房产,拒绝王某参与分割。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的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老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条件。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产由王某和小王娟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主要赡养义务”,通常指对被继承人在经济上提供主要来源、生活上提供主要照料,且这种赡养义务是长期、稳定的。实践中,丧偶儿媳或女婿主张继承权时,需提供相应证据,如支付凭证、护理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赡养老人的行为,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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