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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有效,危急情况解除后是否还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陈因突发心脏病被送往医院抢救,在病危之际,小陈当着三位医护人员的面立下口头遗嘱,载明名下房产由妻子孙某继承。后小陈经抢救脱离危险,康复出院后未再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小陈因意外去世后,小陈的父母主张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已失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孙某则认为口头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虽有见证人在场,但危急情况解除后,小陈未再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故该口头遗嘱失效。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与失效情形。口头遗嘱仅适用于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的场景,且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的“危急情况”主要指遗嘱人生命垂危、身处险境等无法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形。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订立遗嘱的,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实践中,口头遗嘱的证明难度较大,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建议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及时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避免因口头遗嘱失效引发继承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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