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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立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老顾在病情发作期间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名下房产由保姆吴某继承。老顾去世后,其子女顾某甲、顾某乙主张,老顾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委托鉴定机构对老顾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结论为老顾当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终判决遗嘱无效,案涉房产按法定继承由顾某甲、顾某乙均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立遗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求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实践中,判断遗嘱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以立遗嘱时的状态为准,即使遗嘱人此前或此后患有精神疾病,只要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依然有效。建议立遗嘱人年事已高或患有精神疾病的,订立遗嘱时可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并留存鉴定报告,避免遗嘱效力被质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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