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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未形成扶养关系,有权继承继父母房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老王与妻子老李于再婚,老李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张时年20岁,已成年独立生活,未与老王共同居住。老王去世,名下留有一套婚前房产,小张主张自己作为继子有权继承该房产。老王的亲生儿子小周辩称,小张与老王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具备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在老王老李再婚时已成年,未与老王共同生活,也未对老王尽赡养义务,双方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小张无权继承老王的房产,案涉房产由小周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继子女的继承权认定标准。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这种扶养关系通常表现为:继子女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其进行抚养教育;或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实践中,认定扶养关系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因素。若继子女在继父母再婚时已成年,且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未履行赡养义务,则不构成扶养关系,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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