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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老王晚年瘫痪在床,其子小王长期对其不闻不问,未尽赡养义务,甚至将老王赶出家门,老王无奈投靠女儿小王娟。老王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小王主张自己作为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小王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王丧失继承权。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的行为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最终法院判决,小王丧失对老王遗产的继承权,案涉房产由小王娟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行为的,丧失继承权。这里的“遗弃”是指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情节严重”通常需结合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判断。实践中,主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继承人存在相应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丧失是不可逆的,一旦被法院认定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将无权再继承被继承人的任何遗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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