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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伪造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吴去世后,名下留有一套房产,未订立遗嘱。长子吴某甲为独占房产,伪造了一份自书遗嘱,载明房产由自己一人继承,并以此为由拒绝与弟弟吴某乙分割遗产。吴某乙发现遗嘱笔迹与老吴平时笔迹不符,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遗嘱系伪造。吴某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吴某甲丧失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甲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最终判决吴某甲丧失继承权,案涉房产由吴某乙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伪造遗嘱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通常是指该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实践中,伪造遗嘱的行为极易引发家庭矛盾,且一旦被查实,继承人不仅会丧失继承权,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议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切勿采取欺诈、伪造等非法手段争夺遗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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