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顺位之争,配偶与父母子女均分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小张因突发疾病去世,名下留有一套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未订立遗嘱。小张的妻子小李、女儿小张、父亲老张、母亲老赵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小李认为自己与小张共同生活多年,应多分房产;老张与老赵则主张作为父母有权继承儿子遗产;小张提出自己尚未成年,需保障居住权益。各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为小张婚前个人财产,属于遗产范围;小张的配偶小李、子女小张、父母老张与老赵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小李、小张、老张、老赵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四人按份共有该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法定继承顺位纠纷,核心在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及遗产分配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均等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仍作为个人遗产进行分割。实践中,若继承人之间因居住需求、经济条件存在差异,可协商对房产进行折价分割,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补偿;若协商不成,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分配比例,但需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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