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订立的合法遗嘱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名下房产由长子陈某甲继承;2021年,陈某又订立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次子陈某乙继承,该代书遗嘱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并签字;2023年陈某去世后,陈某甲、陈某乙因房产继承诉至法院。陈某甲主张自书遗嘱订立时间早但形式合法,陈某乙则认为代书遗嘱是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但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最终判决案涉房产按2021年的代书遗嘱由陈某乙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多份有效遗嘱的效力顺位。《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规定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实践中,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变更遗嘱,但每次变更都需确保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建议立遗嘱人在订立新遗嘱时,明确注明“撤销此前所有遗嘱”,避免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引发纠纷;同时,妥善保管遗嘱原件,防止遗失或损坏。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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