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瑕疵导致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因中风卧床,无法亲笔书写遗嘱,遂由邻居小小张代书遗嘱,载明其名下房产由次子小小张继承,小张在遗嘱上按手印确认,当时仅有小小张在场见证。小张去世后,长子大张认为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小小张则认为遗嘱是小张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代书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且代书人小小张与继承人小小张存在亲属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最终法院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案涉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由大张、小小张均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代书遗嘱作为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严格的形式要求: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实践中,代书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的案例极为常见,见证人不符合条件、未签名、未注明日期等,均会导致遗嘱失效。建议立遗嘱人选择代书遗嘱时,务必选择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且全程做好录音录像记录,确保遗嘱的形式合法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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