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缺乏必要要件,法院认定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去世后,其子女小赵、小钱因房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小赵提交一份打印遗嘱,载明小张名下房产由其继承,遗嘱末尾有小张的签名及日期,但无见证人签名。小钱辩称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为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需满足严格的形式要件: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对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的打印遗嘱仅有小张一人签名,缺乏见证人见证,不符合法定形式。最终法院判决该打印遗嘱无效,案涉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打印遗嘱虽为《民法典》认可的遗嘱形式,但形式要求十分严格,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遗嘱被伪造、篡改,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践中,立遗嘱人采用打印遗嘱时,需注意三点:一是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避免出现页面替换的情况;三是必须明确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若缺少上述任何一个要件,打印遗嘱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最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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