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继承权确认案——陈女士诉兄弟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女士自幼在农村长大,成年后因婚嫁将户口迁至城镇,但始终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定期汇款、返乡照料。2023年,其父母相继去世,留下祖宅一处及部分承包地收益。陈女士的兄弟以“村规民约”和“出嫁女不继承祖产”为由,拒绝其参与遗产分配,并擅自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陈女士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法定继承权。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影响法定继承资格。尽管陈女士户口已迁出,但其对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且未放弃继承权利。最终判决:陈女士享有与其他兄弟同等的继承份额,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但受限于“一户一宅”政策,其权利体现为经济补偿或共有权益。同时,法院指出,若兄弟一方愿意退出宅基地,陈女士可通过协商或补偿方式实现权益变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对农村“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有力突破。长期以来,许多地区以“风俗”为由剥夺外嫁女的继承权,严重违背法律平等原则。法院判决明确指出:村规民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继承权不因婚姻状况或户口迁移而自动丧失。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范本。然而,本案也暴露出农村产权制度与继承法衔接的短板。例如,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与继承权的冲突,往往导致外嫁女难以实际占有房产。据统计,我国农村地区外嫁女继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部分地区外嫁女继承权受侵害比例高达30%。此类案件折射出城乡二元结构下,传统观念与法治精神的博弈。未来需通过立法解释、政策配套和司法实践,进一步破除性别歧视,确保法律平等原则落地生根。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1127条: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