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在继承中的适用案——李奶奶为保姆设居住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奶奶晚年丧偶,由保姆王某照料八年,情同母女。李奶奶立下遗嘱:名下房产由子女继承,但王某可终身居住,并可出租一间房间补贴生活。子女认为保姆非亲属,无权长期占用房产,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法院审理认为:李奶奶遗嘱意思表示真实,设立居住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可依遗嘱设立。判决:子女应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王某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期限至其身故为止。同时,法院指定社区监督居住权行使,确保各方权益平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在继承领域的重要突破。传统继承多聚焦“所有权”,而本案关注“使用需求”,体现了法律对非婚、非亲缘关系照顾者的尊重与保障。居住权的设立,既保障了遗产传承的法定性,又兼顾了实际生活需要,是“住有所居”理念的生动体现。制度创新应用:推广“遗嘱+居住权”模式:鼓励公民通过遗嘱为配偶、保姆、失能亲属等设立居住权,解决“人房分离”问题;建立居住权登记公示平台: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公示居住权信息,防止产权纠纷;完善居住权执行机制:明确居住权人的义务边界(如不得擅自改造房屋),平衡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在老龄化加剧、家庭照料需求增加的背景下,居住权制度为跨代际、跨血缘的照护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社会互助与养老体系的完善。本案启示大家,法律应与时俱进,通过制度创新回应社会变迁,实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