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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与宽恕制度案——张某虐待父母被剥夺继承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长期对年迈父母实施精神与身体虐待,包括辱骂、限制人身自由、侵占养老金等。父母生前在村委会见证下立下书面声明,明确剥夺其继承权。其他子女与村委会均证实其行为恶劣。张某在父母去世后仍主张继承房产,被法院驳回。法院认定:张某行为构成《民法典》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依法丧失继承权。虽有其他继承人表示“宽恕”,但法院认为:虐待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因宽恕恢复继承资格。同时,法院将张某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建议取消其申请社会福利的资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对《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刚性适用。过去,部分案件因“家庭和解”或“宽恕”而恢复施暴者继承权,变相纵容家庭暴力。本案确立了重要判例标准:涉及严重虐待、遗弃等行为,即使获得宽恕,亦不得恢复继承权。这一裁判彰显了法律对家庭伦理底线的捍卫,传递了“违法必究,恶行不赦”的价值导向。继承权并非绝对权利,而是与道德义务紧密相连。法律通过剥夺继承权,不仅惩罚施暴者,更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为构建和谐家庭关系提供了法治支撑。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1125条第4款: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但是,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