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效力争议案——抗战老兵黄某临终遗言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95岁抗战老兵黄某在医院临终前,当着两名护士和儿子面口头表示:“我那套房子留给大儿子,存款平分。”随后去世。小儿子质疑口头遗嘱无效,主张法定继承。法院查明:黄某立遗嘱时意识清醒,有医院监控录像佐证,且两名护士出庭作证。法院认为:情况紧急,符合《民法典》第1138条“危急情况下”的条件,口头遗嘱成立。但因未在事后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确认,仅在危急解除后六小时内去世,无法补正。最终,法院综合证人证言、录像及一贯意愿,认定口头遗嘱有效,房产归大儿子。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对口头遗嘱效力边界的艰难探索。《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有效,且需两个以上见证人,但实践中因形式要求高,多数被认定无效。本案突破在于:法院未机械适用“必须补正”规则,而是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录像+证人+一贯意愿)进行综合判断,体现了“实质正义”优于“形式瑕疵”的司法理念。但律师也提醒:口头遗嘱风险极高,极易引发纠纷。建议老年人在健康时通过公证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明确意愿,避免“临终托付”成为家庭矛盾导火索。本案也反映出医疗系统在继承事务中的角色缺失。建议医院建立“临终遗嘱见证机制”,由医务社工或法律顾问提供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继承人、受遗赠人;(四)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