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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案——李某与社区服务中心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独居老人吴奶奶无子女,2020年与所在社区服务中心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中心提供日常照料、医疗陪护,吴奶奶去世后,其名下一套房产归中心所有。2022年,吴奶奶在律师见证下立下遗嘱,将该房产留给远房侄子小李。2023年吴奶奶去世,小李持遗嘱主张继承,社区服务中心则依据协议要求取得房产。法院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社区服务中心已履行全部扶养义务(包括日常送餐、定期体检、临终关怀),而遗嘱内容与协议冲突。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法院判决:房产归社区服务中心所有,小李可获得部分存款作为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民法典》确立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效力的标志性案例。过去,许多人认为“遗嘱最大”,但法律明确规定:当存在有效遗赠扶养协议时,其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院判决体现了对“诚信履约”的保护。社区服务中心作为非营利组织,承担了本应由家庭承担的养老责任,体现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价值。若因一份事后遗嘱即可推翻协议,将严重打击社会机构参与养老事业的积极性。本案也警示公众:遗嘱不能随意推翻先前的法律承诺。遗赠扶养协议一旦成立并履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老人若想变更安排,应与扶养方协商并依法解除协议,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律师建议:老年人选择遗赠扶养时,应明确协议内容、履行标准与违约责任;家庭成员应尊重老人选择,避免以“亲情”为由干扰合法协议。同时,政府应完善养老服务支持体系,鼓励更多机构参与“以房养老”模式。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