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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继承权保障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孕妇林某丈夫赵某于2023年车祸身亡,留有一套房产。赵某父母主张全部继承,认为孙子尚未出生,不具继承资格,且质疑胎儿能否存活。林某坚持为腹中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并提交医院产检报告证明胎儿健康。胎儿于2024年初顺利出生,取名赵小宝。林某遂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并主张胎儿保留份。诉讼期间,赵某父母以“胎儿出生后才能主张权利”为由拒绝分割,引发社会关注,舆论普遍支持保护胎儿权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虽未出生,但法律赋予其特留份权利,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司法实践中,胎儿继承权的保护需满足以下条件:1. 遗嘱或法定继承发生时胎儿已存在;2. 遗产分割时需预留份额;3. 胎儿出生时为活体。本案中,赵某去世时胎儿已存在,依法应为其保留相应份额。若未保留,其他继承人需从已分得遗产中返还。胎儿出生后为活体,保留份即转化为实际继承权;若为死体,则该份额回归遗产池,由其他继承人依法分配。此案中,赵小宝出生后,其继承份额应单独登记,由母亲林某作为监护人管理。此案意义重大:它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尤其在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突发情形下,避免因遗产迅速分割而侵害胎儿权益。建议在继承开始后,若知悉有胎儿存在,应暂缓分割或提存相应份额,待胎儿出生后再行处理。公证机构、法院应在遗产管理程序中主动提示胎儿权益,防止权利被忽视。此外,若胎儿出生后残疾,可依据《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主张更多权益,例如保留生活必需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5条(胎儿继承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胎儿利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条(胎儿娩出时的法律后果)

《继承法意见》第45条(胎儿预留份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