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冲突案——最后一份是否必然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老太先后立下三份遗嘱:2019年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长子;2021年录音遗嘱改为次女;2023年打印遗嘱又指定长子与次女各半。陈老太于2024年去世。长子持第一份和第三份遗嘱主张继承一半以上份额,称录音遗嘱因无见证人无效;次女主张以最后一份录音遗嘱为准,并提交录音原件及两名邻居的书面证言。争议焦点在于: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优先级及录音遗嘱的合法性。经鉴定,录音中陈老太声音清晰,但两名邻居未全程在场见证,仅事后补签证言。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前提是所有遗嘱均合法有效。本案中,2021年的录音遗嘱仅有音频文件,无见证人出庭作证,且录音中陈老太声音模糊,无法确认是否受他人诱导。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且应记录见证人身份、日期。司法实践中,见证人需全程参与录制,不得事后补签,否则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因此,该录音遗嘱因形式瑕疵可能被认定无效。而2023年的打印遗嘱由律师协助制作,有两名见证人签名,内容清晰,时间最晚,应为有效。法院将依据此份遗嘱进行分配,房产由长子与次女各继承50%。此案说明:“最后一份遗嘱有效”并非绝对规则。遗嘱效力取决于形式合法性+内容真实性+意思自由性。若最后一份遗嘱存在瑕疵,可能被更早的合法遗嘱取代。建议立遗嘱人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下的打印遗嘱,避免因形式问题导致遗愿落空。同时,立遗嘱时应注明日期,并妥善保管原件,避免篡改。家庭成员也应定期沟通,了解遗嘱内容,减少误解。若遗嘱内容频繁变更,可考虑通过遗嘱信托或遗产管理协议明确执行方案,确保遗产分配公平合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多份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