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继承引发的确权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1995年获批宅基地建房。其子刘小某大学毕业后落户城市,取得城镇户籍。刘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宅基地上三层楼房。刘小某主张继承房屋所有权,并要求确认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村集体反对,认为刘小某已非本集体成员,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且根据村规,宅基地上房屋若长期无人居住将收回。经协商未果,刘小某提起确权诉讼。诉讼期间,村集体出示《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非本村户籍子女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而刘小某则提交房屋修缮记录、水电费缴纳凭证,证明其定期回村维护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宅基地继承困境。根据我国土地制度,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但地上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地随房走”原则:即非本集体成员可通过继承房屋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权利受限——不得翻建、扩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根据《民法典》第364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非集体成员继承后仅享有有限使用权。本案中,刘小某虽为城镇户口,但作为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所有权,并基于房屋存在而继续使用宅基地。然而,村集体的《管理办法》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法院需审查村规的合法性。若村规未违反上位法,且经村民大会通过,可能作为参考;但若与《民法典》冲突,应以法律为准。此外,若刘小某长期不居住、房屋年久失修,村集体是否有权提前收回?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继承人的房屋使用权,除非房屋自然灭失或继承人主动放弃。此案凸显宅基地制度的复杂性与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未来应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改革,探索“继承+有偿使用”模式,允许非集体成员继承人通过缴纳使用费延续宅基地使用权,或建立宅基地“继承-退出”机制,兼顾继承权与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同时,建议地方政府制定细则,明确继承后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限制条件及收回程序,减少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4条(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