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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遗嘱效力之争——微信留言能否作为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老伯晚年独居,子女常年在外地。20235月,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动态:“我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某小区的房产,百年之后归小女儿张婷所有,其他子女不得争执。”并附上一张手写纸条照片,内容为“房产归张婷”,落款有其签名和日期。张老伯发布时精神状态良好,但选择微信作为载体是因为习惯使用社交媒体,且认为朋友圈的公开性可避免争议。张老伯于20238月因突发心梗去世。大儿子张强主张该“微信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认为手写纸条照片模糊不清,微信内容可能被篡改,且缺乏见证人,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房产;小女儿张婷则坚称父亲生前多次在家庭聚会中口头表示房产归属,且微信内容真实,发布时间、内容、签名连贯,应认定为有效遗嘱。双方僵持不下,诉诸法院。诉讼期间,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张老伯的微信账号进行了数据保全,确认发布内容未被篡改,但无法证明发布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电子形式遗嘱的效力认定。我国《民法典》虽未明确将“电子遗嘱”列为法定遗嘱形式,但第1134条至第1139条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中,录音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已体现出对现代科技手段的接纳。微信留言虽具时间戳、身份认证、内容固定等特征,但其缺乏法定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需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内容,并记载姓名、肖像及日期,同时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张老伯的微信留言仅以文字形式存在,未进行视频录制,且朋友圈的公开发布无法证明是否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全程在场。此外,朋友圈作为社交平台,其内容可能被理解为日常情感表达而非严肃的遗嘱声明,存在被他人误解或篡改的风险。从证据角度看,张婷虽能提供原始手机数据、运营商记录等证明发布者为张老伯本人,但法院仍需审查其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受胁迫、是否有真实处分意图。司法实践中,类似电子遗嘱案例常因形式瑕疵被判无效,例如某地法院曾判决微博遗嘱无效,因缺乏见证人且内容未明确法律后果。然而,也有学者主张,在数字时代应适当放宽形式要求,通过区块链存证、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增强电子遗嘱的可信度。本案若无法提供其他补强证据(如同步录音、亲友证人证言、后续行为佐证),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该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值得深思的是,随着老龄化社会与数字生活的深度融合,越来越多老人通过微信、语音备忘录等方式表达遗产意愿。立法应尽快回应现实需求,建立电子遗嘱认证机制,如明确电子遗嘱需通过公证机构或第三方平台认证,采用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确保真实性,并规定见证人可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以平衡遗嘱自由与法律形式要求,避免大量“事实遗嘱”因形式缺陷无法实现,加剧家庭矛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遗嘱无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