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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被查封,继承人可以提执行异议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未立遗嘱,由其子小小王继承。小小王办理继承公证期间,发现房屋因小王生前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小小王认为房屋已由其继承,不应作为小王的遗产被执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法院经审查,认定小小王的继承权合法有效,且房屋系其唯一住房,判决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房屋被查封时,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并不因查封而丧失,关键在于判断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责任财产。本案中,房屋虽为小王生前所有,但小小王已依法取得继承权,且房屋是其唯一住房,若强制执行将影响其基本生活。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需注意的是,若房屋系被继承人的唯一住房,且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可依法中止执行;但如果被继承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情形,继承人的异议可能不被支持。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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