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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继承后翻建,翻建是否会改变继承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继承了父亲留下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后因房屋年久失修,小王自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将平房改为二层小楼,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小王的弟弟王乙主张小王翻建房屋时未征得其同意,翻建后的房屋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要求分割份额。小王辩称房屋系其个人继承后翻建,与王乙无关。法院判决小王对继承房屋的翻建行为合法有效,翻建后的房屋归小王个人所有,王乙无权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后,对房屋进行翻建的,只要翻建行为合法合规,翻建后的房屋所有权仍归继承人所有,不改变原继承效力。本案中,小王作为合法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翻建时自行出资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翻建行为未侵犯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王乙未对原房屋享有继承权,也未参与翻建,无权主张共有份额。需注意的是,农村房屋翻建需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否则可能因违法建设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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