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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冲突时,协议效力和遗嘱哪个优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晚年独居,因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与邻居小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小王负责其生养死葬,小张去世后名下房屋归小王所有。后小张因病住院期间,在子女劝说下订立自书遗嘱,指定房屋由儿子继承。小张去世后,小王小张子女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按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判决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效力优先于遗嘱,房屋归小王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冲突时,法律明确规定协议效力优先,这是因为协议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且扶养人已实际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小张小王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王已按约定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应依法享有受遗赠权利。小张子女在其晚年未尽赡养义务,仅以事后订立的遗嘱主张权利,违背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需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需符合法定形式,扶养人需切实履行义务,否则可能丧失受遗赠权。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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