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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失效后如何处理相关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订立自书遗嘱,指定名下房屋由侄子小明继承。后小明因意外去世,小张未重新订立遗嘱。小张去世后,小明的子女主张代位继承房屋,小张的子女则认为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失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遗嘱因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中对应部分的内容失效,遗产相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小明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小张去世,小张未对该部分遗产重新作出处分,故遗嘱中关于房屋继承的内容失效,房屋应作为小张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需注意的是,若遗嘱中指定的是遗赠,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赠也随之失效,遗产同样按法定继承处理;但如果是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情形,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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