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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必要共同继承人,利害关系人能提起撤销之诉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去世后留下一套商品房,未立遗嘱。小王的妻子小张与儿子小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诉讼中未向法院披露小王尚有一女小丽自幼随母亲改嫁,与小王长期无联系。北京三中院一审判决房屋由小张小小王各继承50%份额,判决生效后办理了过户登记。后小丽得知父亲去世及房屋继承判决结果,认为自己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不知情未被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审判决遗漏继承人导致内容错误,损害其继承权,遂向北京三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分割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遗漏必要共同继承人”是否构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事由。小丽作为小王的婚生女儿,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案涉房屋享有不可分割的继承权,是原审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小张小小王未披露小丽的存在,导致法院在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于“裁判内容错误”。同时,小丽因长期与父亲无联系,对原审诉讼不知情,属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诉”,完全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北京三中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先审查第三人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参诉是否无过错,再核实原裁判是否因遗漏主体导致实体处理错误。若确认属实,将撤销原判决,追加第三人后重新审理遗产分割问题。需注意,必要共同继承人主张权利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且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裁判文书等关键证据。

 

相关法律

1.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主文、裁定主文和调解书的协议内容;判决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等不属于该款规定的“内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继承人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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