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保留份额,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晚年订立自书遗嘱,将名下一套商品房全部由儿子张甲继承。小张去世后,患有严重疾病、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女儿张乙主张遗嘱无效,认为父亲未为其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要求继承部分房屋。张甲辩称遗嘱是父亲真实意愿,应完全有效。法院判决遗嘱部分无效,为张乙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后,剩余部分按遗嘱由张甲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自由并非绝对,需受到“必留份”制度的限制,以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本案中,张乙患有严重疾病,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保留必要份额的继承人。小张的遗嘱未为其保留份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应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必要份额的确定需结合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继承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综合判断,以能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既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又兼顾社会公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后,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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