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争议继承公证受阻,如何破解过户难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赵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其子女小明与两位姐姐协商一致,由长期照料母亲的小明继承房屋,姐姐们自愿放弃继承权。但三人办理继承公证时,因需提供早已失联的爷爷辈转继承人放弃声明,公证流程搁浅。无奈之下,小明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继承权以便办理过户。法院经调解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归小明所有,小明凭调解书顺利完成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无争议继承的程序选择问题,公证受阻时法院调解是高效解决方案。房屋虽在购房时使用了父亲的工龄优惠,但购房主体为母亲小赵,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无需涉及爷爷辈转继承。两位姐姐的放弃继承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体现了家庭互谅互让的原则。民事调解书与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能突破公证中材料缺失的僵局,直接作为过户依据,既节省时间成本,又能确认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愿。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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