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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未登记,养子女有继承权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夫妇婚后未生育,收养了孤儿小小张,将其抚养成人,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小张去世后,留下一套夫妻共同房屋,小张的弟弟张甲主张小小张未办理收养登记,不具备合法养子女身份,无权继承遗产,要求由自己继承小张的遗产份额。小小张辩称自己与小张夫妇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应享有继承权。法院判决小小张小张夫妇未形成合法收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小张的遗产份额由其配偶和法定继承人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法定要件,未办理登记的事实收养不产生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小张夫妇虽实际抚养小小张长大,但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收养生效条件,小小张不能取得养子女身份,故无权享有法定继承权。需注意的是,若事实收养发生在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符合当时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合法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收养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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