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部分继承,先析产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赵系夫妻,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小王去世后,未立遗嘱,其父母主张继承小王的遗产份额,要求分割房屋。小赵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小王的父母仅能继承部分份额,且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先析出房屋中属于小赵的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作为小王的遗产,由小赵、小王的父母按法定继承分割,小赵对小王父母继承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核心是先析产再继承,避免将夫妻共同财产直接作为遗产分割。本案中,房屋作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小王去世后,应先将其中50%份额析出归小赵所有,剩余50%份额才属于小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小赵作为房屋共有人,对其他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为了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和房屋的使用效能。实践中,若继承人不愿出售份额,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分割,确保各方权益实现。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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