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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不影响继承权,继承人是否需承担抵押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赵购买房屋时办理了按揭贷款,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贷款尚未还清。小赵去世后,未立遗嘱,其儿子小赵作为继承人要求继承房屋,银行主张小赵需继续偿还贷款,否则将行使抵押权。小赵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继承权并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法院判决小赵继承房屋所有权,同时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继续偿还银行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房屋上存在抵押权的,抵押权不影响继承人的继承权,但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抵押债务。本案中,房屋虽被抵押给银行,但仍属于小赵的合法遗产,小赵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同时,小赵生前所欠的按揭贷款属于合法债务,小赵继承房屋后,应在房屋实际价值范围内继续偿还贷款。需注意的是,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对该笔贷款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银行可通过拍卖、变卖房屋实现抵押权。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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