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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时,是否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李某结婚后,小张因意外去世,未立遗嘱。此时李某已怀孕3个月,小张的父母主张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父母与李某三人平均分割,李某要求为胎儿保留相应份额。法院判决小张的遗产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李某的部分,剩余遗产由李某、小张父母及胎儿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胎儿的份额由李某代为保管。

 

【刘颖新律师评议】

胎儿的继承利益受法律特殊保护,遗产分割时应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本案中,小张去世时李某已怀孕,胎儿作为小张的直系血亲,依法享有继承权,应被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的判决既遵循了法定继承规则,又保障了胎儿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需注意的是,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为其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若胎儿出生后存活,其继承份额由监护人代为管理,直至其成年。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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