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未立遗嘱,其子女张甲、张乙因遗产分配产生争议,但未及时起诉。张甲一直占有使用房屋,张乙未提出异议。八年后,张乙因房屋拆迁增值,起诉要求分割房屋拆迁款。张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认定张乙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乙自小张去世后即知道房屋由张甲占有,但未在三年内主张权利,直至八年后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需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继承人的实体继承权并未消灭,若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继承人仍有权接受。建议继承人在知道权利被侵犯后,及时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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