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资格瑕疵,利害关系人见证遗嘱还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晚年患病,由侄子小军照料。小张订立代书遗嘱,指定名下房屋由小军继承,代书人为小军的朋友,见证人为小军的妻子和儿子。小张去世后,小张的女儿小张丽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法院认定见证人属于利害关系人,不具备见证资格,判决遗嘱无效,房屋由小张丽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法律明确排除了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的资格。本案中,见证人是小军的妻子和儿子,与小军存在直接亲属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其见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实践中,选择遗嘱见证人时,应优先选择无利害关系的邻居、同事、朋友等,且需确保见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视力、听力等影响见证的生理缺陷,避免因见证人资格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无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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