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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屋不动产继承,管辖法院是哪个?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为中国公民,在国内有一套房屋,后移民加拿大并取得加拿大国籍。小张在加拿大去世后,未立遗嘱,其子女分别居住在中国和加拿大,就国内房屋的继承产生争议。居住在加拿大的儿子主张适用加拿大法律分配遗产,居住在中国的女儿主张适用中国法律。法院判决适用中国法律,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涉外继承中,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遵循"不动产所在地原则"。本案中,争议房屋位于中国境内,属于不动产,因此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继承问题。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小张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实践中,涉外继承案件需注意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如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需经相关部门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后,方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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