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中债务清偿,继承人的的担责范围包括什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未立遗嘱。小王生前向小张借款用于生意周转,未偿还。小张起诉小王的继承人,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小王的继承人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仅同意在小王的遗产份额内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小王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小张偿还借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本案中,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王的遗产份额为房屋价值的一半,继承人仅需在该范围内偿还借款,超出部分无义务偿还。需注意的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亦不禁止。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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