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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收养关系成立,是否享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王婚后未生育子女,依法收养孤儿小小张,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将其抚养成人。小张去世后,小王的弟弟王甲主张小小张是养子女,不应继承小王与小张的共同财产,要求由自己继承小张的遗产份额。小小张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继承权。法院认定小小张小张、小王形成合法收养关系,判决小小张与小王平均继承小张的遗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养子女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本案中,小张与小王办理了合法的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小小张作为养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需注意的是,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不得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生父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养子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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