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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复杂房产继承中的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企业家高某去世,遗产包括多处房产、公司股权和大量债务,继承人之间矛盾很深,遗产分割极为复杂。高某生前未指定遗嘱执行人。部分继承人向法院申请指定一名专业的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点遗产、清偿债务、分配遗产。但其他继承人反对,希望由家族内部自行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展示了《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在遗产数量、种类繁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继承人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指定中立的、专业的遗产管理人至关重要。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或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有助于:1. 确保遗产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2. 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 避免因继承人内部争斗导致遗产价值贬损。反对的继承人可能出于节省费用或想掌控局面的考虑,但从整体利益出发,由专业遗产管理人介入是更优选择。律师建议,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个人,在订立遗嘱时即可预先指定信得过的遗嘱执行人(即遗产管理人),以避免身后的纷争与混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