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由情人(“第三者”)继承房屋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富商陈某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价值千万的别墅遗赠给其婚外情人刘某,而未给妻子黄某和子女留下任何财产。陈某去世后,刘某手持公证遗嘱要求接受遗赠。黄某及其子女认为该遗嘱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别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此类案件曾引发广泛社会讨论和法理争议。虽然遗嘱形式(如公证)可能合法,但其内容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遗赠行为虽属财产处分行为,但若该处分行为的基础动机和目的源于并旨在维持违反婚姻伦理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则该遗赠行为实质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根据《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尽管遗嘱在形式上完备,但其内容因建立在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不道德关系之上,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别墅应作为陈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先分出一半归黄某,剩余一半作为陈某的遗产,由黄某及其子女法定继承。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价值的保护和对社会伦理道德的维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