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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别程序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方老太太去世后,其子方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与其他继承人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方某的监护人(其配偶)主张方某应多分遗产,因其缺乏劳动能力。其他继承人认为方某有监护人照顾,不应多分。法院需就是否启动特别程序审理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权益保护的特别程序问题。

1.  特别程序的必要性: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的权益,法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特别程序,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或确认其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2.  遗产份额的确定:

       方某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依法应当予以照顾

       其有监护人照顾的事实不影响其法定照顾权利的享有

       在分割方案上,可考虑确保其基本居住需求

3.  审理的特殊要求:

       需要医学鉴定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法院应当主动调查其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状况

       遗产分割方案需经特别审查,确保其合法权益

4.  结论:法院应当启动特别程序,为方某指定特别诉讼代理人,并在分割遗产时依法予以适当照顾,确保其基本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