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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冲突时,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建国(男,2019年去世)与配偶李秀兰(2015年去世)育有三子女:长子王明、次子王强、女儿王芳。王建国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120平米房产(购买于2003年)。2016年,王建国在配偶去世后,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明确表示该房屋由长子王明一人继承。2019年王建国去世后,王明持公证遗嘱要求办理过户。但次子王强提出:父亲立遗嘱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享有继承权。王芳则主张:母亲李秀兰去世时未留遗嘱,其在房屋中的50%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父亲的遗嘱无权处分母亲的财产份额。三兄妹协商未果,王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效力并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二是涉案房产的权属性质;三是法定继承人的权益保护边界。

首先,关于公证遗嘱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王强主张父亲立遗嘱时患病,需由其举证证明2016年立遗嘱时点王建国存在认知障碍。司法实践中,公证处通常会留存录像、询问笔录及医院精神状况证明。若公证程序合法、材料完备,法院一般会确认其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其次,房产权属是关键。该房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王建国一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秀兰2015年去世时,其50%份额应发生法定继承,由王建国及三子女各继承12.5%。因此,王建国遗嘱只能处分其自有份额(50%+12.5%=62.5%),超出部分无效。王芳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关于"主要赡养义务"抗辩,王强若主张多分得遗产,需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提供充分证据,如共同生活证明、医疗费用支付凭证、邻居证言等。但该抗辩不能推翻有效遗嘱,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份额的调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