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与公证遗嘱的效力冲突时,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文华(女,2023年去世)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早亡。2018年,赵文华因患病行动不便,与其外甥孙志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孙志强负责赵文华生养死葬,赵文华去世后其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80平米房产归孙志强所有。协议有双方签字及两名邻居见证。此后孙志强将赵文华接至家中共同生活,承担了全部生活费、医疗费及护理责任。2022年,赵文华在病情恶化后,又至公证处立下遗嘱,将该房产捐赠给某慈善基金会用于助学。2023年赵文华去世后,孙志强持《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房产,基金会则持公证遗嘱主张权利。双方争议焦点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公证遗嘱能否对抗在先的扶养协议?孙志强是否完全履行了扶养义务?房产价值经评估为36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位阶,以及扶养人履约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
首先,效力位序上, 《民法典》第1123条 明确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公证遗嘱虽具有最高证据效力,但仅在遗嘱形式内有效,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从立法本意看,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继承人单方面以遗嘱变更处分,有违诚信原则。因此,本案应采"协议优先"原则,基金会的主张难以成立。
其次,协议效力的实质审查需关注三点:一是协议形式,书面形式加见证人符合 《民法典》第1158条 要求,虽未公证但不影响效力;二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性,需审查签约时赵文华的精神状态,可通过病历、见证人证言佐证;三是扶养义务履行情况,孙志强需提供医疗费票据、日常开销记录、社区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基金会若主张孙志强"未完全履行",应承担举证责任,但鉴于赵文华生前未提出异议,法院应认定协议有效且已履行。
第三,慈善捐赠的特殊性在本案不适用。自然人通过遗嘱捐赠遗产属于遗赠,但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合同,一旦生效,被继承人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即受限制。赵文华的公证遗嘱属于无权处分,基金会可依 《民法典》第1160条 向赵文华的法定继承人主张信赖利益赔偿,但无权取得房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