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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许诺“买房送学区名额”未履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0日,房地产公司与傅某丙(傅某甲、 傅某乙的女儿)签订《定金合同》,傅某丙预定案涉房屋。同年6月21日 ,傅某甲、傅某乙对案涉房屋部分空间进行装修,工程费为8500元。 2019年6月22日,房地产公司与傅某甲、傅某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傅某甲、傅某乙购买案涉房屋,购房款121万元及税费10万元。 6月25日,傅某甲、傅某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契税18245元 和不动产登记费80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在出卖人就商 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清楚、具体、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则应认定为要约,对出卖人具 有约束力。出卖人未实现许诺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