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何某明与陈某蓉婚后于2015年4月29日生育一女何某某。2016年10月 8日,双方登记离婚,约定何某某由何某明抚养。2018年4月23日,案涉 房屋登记在何某明名下。2019年12月4日,何某明(赠与人)与何某某 (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约定何某明将案涉房屋100%份额无偿赠 与何某某。合同乙方签名处显示“何某某(何某明代)”。同日,案涉 房屋产权登记至何某某名下。2021年11月25日,何某某(赠与人)与何 某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约定何某某自愿将上述房产100%份 额无偿赠与何某明。合同乙方签名处签署“何某某”。同日,案涉房屋 产权登记至何某明名下。何某某认为,何某明擅自以何某某监护人的身 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其名下,严重侵犯了何某某的合法 权益,故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父母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屋即成为未成年人 的个人财产,父母一方又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该将房屋回赠给自己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 定回赠行为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