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嘱信托指定房产管理,继承人无权擅自处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企业家张先生 2022 年去世,生前设立遗嘱信托,约定 “名下两套商铺由信托公司管理,租金用于女儿小张(未成年)的教育、生活开支,小张年满 30 周岁后,商铺所有权归其所有”,同时指定弟弟张先生为信托监察人。2023 年,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以 “女儿生活需要” 为由,要求信托公司提前交付商铺并出售,遭信托公司拒绝后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遗嘱信托在房产继承中的典型应用,核心是信托条款的法律效力。遗嘱信托一旦生效,信托财产(房产)的管理、处分需严格按信托文件执行,继承人不得擅自变更。首先,张先生的遗嘱信托符合法定形式,明确了信托目的、财产范围、受益人及管理方式,合法有效;其次,刘女士作为监护人,虽有权维护小张的权益,但 “提前交付商铺出售” 不符合信托目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张存在紧急生活需求;最后,信托公司按约管理房产,履行了信托义务,法院应驳回刘女士的诉求。提示:高净值人群可通过遗嘱信托实现房产的 “定向传承 + 风险隔离”,尤其适合未成年子女、再婚家庭等复杂场景;设立信托时需明确信托监察人,监督信托执行。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2.《信托法》第十一条:遗嘱信托的设立、效力、变更、终止等事项,适用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定;民法典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3.《信托法》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