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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通过行为撤回遗嘱,以最后行为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大爷 2020 年立自书遗嘱,载明 “名下房产由儿子赵某继承”。2022 年,赵大爷因与赵某产生矛盾,将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给女儿赵某娟,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书面撤回此前的自书遗嘱。2023 年赵大爷去世,赵某持自书遗嘱主张 “父亲过户房产是一时冲动,遗嘱仍有效,自己有权继承房产”;赵某娟则主张 “房产已过户,父亲通过行为撤回了遗嘱,自己是合法所有权人”,双方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遗嘱的撤回方式,即遗嘱人可通过行为撤回遗嘱,无需书面声明。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出售、赠与房产),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以最后实施的行为为准。首先,赵大爷 2020 年的自书遗嘱虽合法有效,但 2022 年将房产过户给赵某娟的行为,与遗嘱中 “房产由赵某继承” 的内容相反,视为对该遗嘱的撤回;其次,房产已办理过户登记,赵某娟已取得房产所有权,该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属于赵大爷的遗产;最后,赵某持有的自书遗嘱因被撤回而失效,无权主张继承房产,法院应驳回赵某的诉求。提示:遗嘱人想变更或撤回遗嘱时,除书面声明外,还可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如过户、出售房产)实现;继承人发现遗嘱人实施相反行为时,应及时了解行为意图,避免因误解遗嘱效力引发纠纷;遗嘱人通过行为撤回遗嘱后,建议书面说明撤回原因,避免死后亲属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已通过行为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