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不符合资格,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大爷 2022 年去世,生前由女儿王某代书遗嘱,载明 “名下房产由王某继承”,见证人为王某的丈夫(王大爷女婿)及王某的朋友张某。王大爷的儿子王小某主张 “见证人不符合资格,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王某辩称 “女婿是亲属,可作为见证人”,双方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认定,这是代书遗嘱有效的关键前提。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需为 “无利害关系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均不得作为见证人。首先,王某作为继承人,其丈夫(女婿)与王某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见证人资格;其次,代书遗嘱仅一名合格见证人(张某),未满足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的法定要求,遗嘱无效;最后,房产应按法定继承,由王某、王小某及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王大爷妻子)均等分割。提示:立代书遗嘱时,需严格筛选见证人,避免选择继承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见证人应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确保形式合法;若对见证人资格存疑,可选择律师、居委会工作人员等中立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无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