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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长期未分割,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沈某某与李某育有七个子女,沈某某 2001 年去世,生前自书遗嘱指定系争房屋由除沈甲外的六子女继承。六子女达成内部协议:由沈乙向其他五人支付补偿款后,房屋归沈乙所有,补偿款已履行完毕,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2 年,沈甲以 “继承开始已超二十年”为由起诉,主张本案超过最长诉讼时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七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未分割遗产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遗产视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首先,沈某某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沈甲不属于遗嘱指定继承人;其次,六子女的内部分割协议已履行完毕,虽未办理产权变更,但不影响协议效力;最后,沈甲主张的“最长二十年诉讼时效”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本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不适用时效规定。建议:遗产分割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避免权属模糊;继承人发现遗嘱存在时,应及时主张权利,同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动产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