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继承生父母房产,需先解除收养关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 3 岁时被养父母收养,办理了收养登记,与养父母共同生活至成年,未与亲生父母往来。2023 年,小王的亲生父亲王先生去世,名下有一套房产,未立遗嘱,小王主张继承该房产;王先生的妻子刘女士辩称 “小王已被收养,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无权继承”,双方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继承关系,关键在于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除非解除收养关系或亲生父母通过遗嘱指定其继承。首先,小王与养父母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其次,王先生未立遗嘱,小王作为养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房产;最后,房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刘女士及王先生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如子女、父母)分割。提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仅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若想恢复与亲生父母的继承关系,需先依法解除收养登记;亲生父母若想将房产留给养子女,可通过遗嘱明确指定。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养子女。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