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赠与房产未过户,死后按遗产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大爷育有一子赵某、一女赵某娟,2018 年赵大爷手写《赠与协议》,载明 “自愿将名下老宅赠与儿子赵某,待百年后办理过户”,但未办理公证,也未变更产权登记。2023 年赵大爷去世,赵某持《赠与协议》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赵某娟认为赠与未完成,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双方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生前赠与与遗产继承的界限划分,关键在于赠与行为是否完成。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赠与需办理过户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未过户的,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公证赠与除外)。首先,赵大爷的《赠与协议》未办理公证,且房屋未过户,赠与行为未生效;其次,赵大爷去世后,赠与协议因缺乏赠与人后续履行行为,无法继续完成,房屋仍属其遗产;最后,赵某与赵某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按均等份额继承房产。提示:房产赠与需及时办理过户或公证,避免 “口头承诺”“手写协议未过户” 导致赠与失效;若想保障子女权益,也可通过遗嘱明确房产归属,法律效力更稳定。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