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华人王先生(中国籍)2023 年在加拿大去世,名下有两处房产:一处位于北京朝阳区,一处位于加拿大多伦多。王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加拿大籍)、儿子小王(中国籍)因房产继承产生争议,李女士主张按加拿大法律 “配偶优先继承全部房产”,小王主张按中国法律 “父母、配偶、子女均等继承”,双方就北京房产的继承诉至北京某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涉外房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核心是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优先” 原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与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国籍无关。首先,北京的房产属于不动产,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继承问题;其次,王先生未立遗嘱,按中国《民法典》法定继承,李女士、小王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北京房产应按均等份额分割;最后,多伦多的房产需适用加拿大法律,双方可另行在加拿大主张权利。提示:涉外房产继承前,需先明确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继承规则,必要时委托当地律师协助;若想避免法律适用争议,可通过遗嘱明确房产继承适用的法律及分配方式。
【相关法律】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